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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3-20 阅读:512 来源:环宇兄弟
为切实加强漳县范围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和安全管理制度,严控大型活动安全风险,有效防范遏制公共安全事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严格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报备审批制度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及参加活动的人员分别承担相关安全责任。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1.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2.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3.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4.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5.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6.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7.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8.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活动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1.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2.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3.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4.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参加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规定:1.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2.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各类危险物质和管制器具;3.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活动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二、严格规范审批流程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管理范围内。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一个承办者承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同时要聘请安保服务力量开展相应安全保卫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可以通过文件、会议等形式强化统筹协调,但不能以文件、会议、单位发函、领导批示等形式改变非政府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实质,上述形式不作为认定政府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公安机关收到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聚集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律责任追究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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